有关规范用字的法律条文
发布者:黄莉莉 发布时间:2018/9/20 14:09:58 浏览次数:2288
有关规范用字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关规范用字的内容
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及说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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